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040号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颂,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娟,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