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89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佰事易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森皓办公用品商行,经营者:王少华。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仕高公司)与被告河南佰事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森皓办公用品商行(经营者:王少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德仕高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仕高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