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于都县汇佳副食行,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锦绣嘉园12栋65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1MA371TF416。
经营者:薛勇。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汇佳副食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