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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行初7号之一
案件名称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行初7号之一 原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守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科技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该局局长。

第三人: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大路村。

投资人:朱乃形,该厂负责人。

原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已撤销该决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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