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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苍银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苍银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苍银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苍银方,女,1967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苍银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苍银方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6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苍银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947.05元。

扣除本案执行费用50元后,本院将余款897.05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6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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