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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843号
案件名称843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843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6号A幢301-9。

法定代表人:陈明思。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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