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42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百荣日用品网店,经营场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信龙巷72号。
经营者:陈道强,该网店负责人。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百荣日用品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