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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国付、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411号
案件名称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国付、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张国付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11号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某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爱密服饰有限公司、张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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