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84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6159XL。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73163733R。
法定代表人:马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忠,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会,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中心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32DJE65Y 负责人:韩长生。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