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120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T,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玲宇五金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11区3层211号。
经营者:陈某。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玲宇五金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