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84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莱欧丹妮卫浴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2,经营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305。
经营者: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玲,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莱欧丹妮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