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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百利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华达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313号
案件名称1313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百利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华达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汕头市百利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华达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13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百利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西岐深美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克坚。

被告:南京华达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网巾市6号。

经营者:周汉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百利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华达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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