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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高山陈贵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高山陈贵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清市高山陈贵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高山陈贵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凤岗工业区海峡商品交易中心1号楼1层101号。

经营者:陈贵,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高山陈贵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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