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吴枝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永利工业园二(吴腾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腾庆,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万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