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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81执11407号
案件名称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114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柏叶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25019。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

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MA00BFUQ1。

法定代表人杨岳峰。

被执行人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金岭村花园村,组织机构代码:MA2BELAX8。

法定代表人杨岳峰。

被执行人杨岳峰,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9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0元及维权支出8530.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068元、执行费4693.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7月1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邦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岳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1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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