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28号之二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嘉万家乐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法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万家乐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