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8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易氏鸿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91号金禾中心写字楼10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易松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百年珍藏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胡兰镇南胡村。
法定代表人:胡卯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易氏鸿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百年珍藏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