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11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三枪卫浴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门市。
经营者:苏灿彬。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三枪卫浴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原告预交1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