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平西,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现住宝鸡市大庆路凯旋铭座杨平西商贸行。
本院在执行杨平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总标的为对杨平西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平西主动足额缴纳了罚金,并上缴至本院账户。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杨平西已履行完毕本案罚金执行内容,案件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