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4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忆维手机店,住所地深泽县西苑街88号。
经营者:朱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忆维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