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5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英达超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英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