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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88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红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五洲路59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卢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普通合伙)、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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