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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28民初262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262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经营场所:平潭县城关北大街23号。

经营者:**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下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下称勇斌电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6日,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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