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262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经营场所:平潭县城关北大街23号。
经营者:**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下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平潭县城关勇斌电机店(下称勇斌电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6日,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