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宗彩,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明礼,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0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宗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宗彩及其辩护人吕明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宗彩接受他人委托在未取得惠普发展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惠普“”注册商标的挂面纸2.2万余件,后分两批将印刷好的假冒惠普“”注册商标挂面纸交由徐某(另案处理)粘合切割加工。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所在的龙港市××号D幢厂房现场查获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1.2万余件。
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宗彩所在的龙港市幸福小区1区4幢的厂房查获假冒惠普“”注册商标包装盒4400张。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1322686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等,有效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宗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商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宗彩的供述与辩解、清点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11322686号“”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黄宗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擅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宗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宗彩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黄宗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宗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品牌的商标标识纸板,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