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6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昭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贸易城李莉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贸易城十二区。
经营者:李莉。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平度市贸易城李莉调味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