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滁州市南谯区旗峰数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阳明北路1338号(紫金商业城A区商业119室)中国移动店铺。
经营者:谢明中。
被告二:滁州开发区旗峰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阳明北路1338号(紫金商业城A区商业119室)中国移动店铺。
经营者:谢明中。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旗峰数码经营部、被告滁州开发区旗峰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彭腊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