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15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雯雯,女,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计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