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96号 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粮油批发市场432、433、434号。
经营者:顾宗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天耀粮油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至大道58号周巷中国食品城一幢一层第1-5号商铺。
投资人:姚朝阳,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江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罗坨子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与被告慈溪市周巷天耀粮油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年8月15日,原告申请追加德惠市江源米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