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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佐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77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佐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广州佐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77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佐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3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090413L。

法定代表人:于方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佐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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