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4257号罪犯徐宏根,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赣012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宏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宏根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次,有效考核分101.2分。
另查明,该犯2005年8月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服刑期间存在违反监规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宏根在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有犯罪前科,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服刑期间存在违反监规的行为,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宏根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