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知民初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紫风铃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24号1幢1号,现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2C92532。
经营者:王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紫风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