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48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华妹,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舒华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