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2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成金鞋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纪成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成金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需要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