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980号罪犯王富强,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富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富强与同案犯分别所得赃款五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富强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01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王富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王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