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7号原告:刘少彬,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罗险峰。
原告刘少彬与被告罗险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刘少彬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少彬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