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武鄂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56号南浦国际1-10铺。
经营者:王春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湖北武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