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