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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聂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5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聂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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