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95号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农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书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邻君,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恒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1号。
法定代表人:吕春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文化北路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动漫产业基地大楼C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恒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恒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恒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惠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