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舒视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西路58号海陵新村3区58-36号。
经营者:唐春达。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舒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