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10号 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
法定代表人:ArnoGartn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轮,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阿璐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委会广湛公路华西段西侧**铺/div> 法定代表人:赖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汪长军百货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div> 负责人:汪长军。
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阿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汪长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