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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730号
案件名称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40,347.93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锦虹审判员  杨 蕾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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