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47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谷里镇后北村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后北佐村(北佐石油)。
负责人:陈京进,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谷里镇后北村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现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