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105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甬湘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旗龙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T1H65R。
经营者:刘秋英,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杨敏,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甬湘食品店、杨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