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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杨敏、渝北区甬湘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1052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杨敏、渝北区甬湘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渝北区甬湘食品店;杨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105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甬湘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旗龙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T1H65R。

经营者:刘秋英,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杨敏,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甬湘食品店、杨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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