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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90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曹雪刚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鄢陵县豫中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曹雪刚。

被执行人:曹雪刚,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黄振波申请执行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曹雪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知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曹雪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黄振波ZL201610220349.5号“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

因被执行人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曹雪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振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缴纳执行费,剩余发还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1月26日,本案承办人到鄢陵县佳龙厨卫电器商行所在地现场了解经营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曹雪刚发出传票。

29日,本案被执行人曹雪刚妻子到丁梦本院接受询问,其告知我们曹雪刚现在广州打工,暂时回不来,现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执行款。

四、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鄢陵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六、2021年3月18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孙伟雷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院尚有311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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