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57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斌,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小雷,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东坡肉包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北大街233号东城领秀华彩园A座1层12室。
经营者:张金峰,大庆市龙凤区东坡肉包店经营业主。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文宏,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东坡肉包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1年3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五项为: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王 宣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邢乐乐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