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79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旺五金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广生九巷**101。
负责人:李绪萍。
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旺五金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59××××.8,专利名称:停车牌(JK-297))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