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盛茂烟酒商贸。
经营者:郝东慧,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盛茂烟酒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