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322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艳玲,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艳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