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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润宝诚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7685号
案件名称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润宝诚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润宝诚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685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宝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魏秀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润宝诚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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