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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7150号
案件名称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2民初17150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共舞台创业园E区1812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男,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文花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妆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文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捷,被告汇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被告奇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樊文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一审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8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3.被告汇妆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官网(www.freshlady.cn)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樊文花出生在山西汾阳的中医世家,从小就受到中医的熏陶,铭记“学医在恒,行医在精,心中有仁,头顶有信”的准则。

1988年,樊文花南下广州,白手起家创立“樊文花”品牌,从经营一家美容院,到为全国近6000多家美容院提供产品。

2010年10月14日,樊文花成立了“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即原告。

2013年,原告创立“樊文花”面部护理连锁店,以“日化店+美容院”的创新模式,迎来事业新高峰。

2014年,“樊文花”品牌店铺成功进驻万达广场,如今“樊文花”已遍布万达万象城、家乐福、银泰、沃尔玛、丹尼斯和大润发等知名大型百货商场,在全国32个省市均有分布,一年服务超过两千万人次。

在互联网思维不断颠覆行业模式的背景下,原告更是顺势而为,精定位,强服务,率先提出“分肤护理”的产品理念,不同面部肤质,不同护理方案,加以免费体验服务的模式,五年间门店遍布大江南北,数量突破3700家,正式确立了在面部护理领域的重要地位。

经过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樊文花的共同努力,“樊文花”品牌具备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在权利保护方面,原告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樊文花先后注册了多个“樊文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覆盖第3类的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等多个商品,以上商标均用于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上。

在宣传推广方面,除了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宣传以外,原告还曾冠名“第七届亚洲国际美丽盛典——第五届中国国际皮肤管理大赛”,也曾组织3000人同时做面部护理成功挑战“最多人接受面部护理”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称号等活动。

在荣誉获奖方面,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樊文花先后获得“广东连锁20周年??最具影响力品牌”“广东省诚信公约成员单位”“中国美业20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8年度广东特许经营50强”“中国国际皮肤管理大赛亚洲国际新一代美业人最具成就品牌大奖”等多项荣誉。

近段时间以来,原告发现在360搜索网站上,被告一通过购买竞价排名推广服务的方式,攀附原告的“樊文花”品牌,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当用户以“樊文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优先推送的搜索结果是被告一的网站链接www.freshlady.cn,搜索结果显示出来的标题、预览信息均与“樊文花”相关联,且点击链接跳转到被告一的上述网站后,甚至出现招商加盟“樊文花”的侵权内容。

以上事实,原告己经采取公证取证等方式予以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一实施上述行为,其攀附原告品牌的恶意十分明显,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被告二作为360搜索的运营者,为被告一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汇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一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而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且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且,《商标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类行为,被告一的涉案行为并不在其中。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樊文花”品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原告第三组证据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才开始使用“樊文花”商标,至提起本次诉讼,时间仅有一年零九个月,使用时间很短。

2.原告为证明对“樊文花”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共提交了五份合同,其中关于举办吉尼斯挑战活动的服务合同,合同末尾的签署区只有乙方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单方的签字及公章,未见原告的签章,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其余四份合同的总金额134万元,但所有合同均无对应的付款凭证,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

3.原告关于荣誉获奖情况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各种奖项牌匾的照片,并未见到与之相对应的加盖颁奖单位公章的证书,无法证明相关荣誉奖项的真实性。

同时,相关颁奖单位均不具有权威性,且评奖规则及评奖依据也无从得知,根本无法保证评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三、被告一涉案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十分有限。

首先,原告在360搜索投入的推广费用本身就非常有限,被告一的涉案行为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太大的影响。

被告一的涉案行为,客观上会将一部分在360搜索平台上以“樊文花”作为关键词的网络用户分流到被告一的网站。

但原告提供第四组证据中的《360搜索推广服务合同》显示,原告在360搜索平台的全部推广费用仅有4600元,而且还备注这4600元只是预存款,平台不收取原告的服务费。

即使在360搜索平台搜索关键词“樊文花”的网络用户全部被分流到被告一的网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其在360搜索平台投入的全部推广费用。

其次,360搜索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有限,用户群体很小。

有关资料2018年3月统计结果显示,360搜索仅占中国搜索引擎综合(PC+手机)市场份额的7.9%,使用人群的范围很小。

四、原告主张其遭受经济损失,却无任何证据支持。

原告为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提供了两份加盟合同及相应的加盟费收据作为证据,但两份合同均无签署日期,且两位加盟商均未出庭接受质证,故真实性无法查证;

此外,加盟费收据为原告单方制作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无法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该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根本无法证明原告遭受到经济损失。

而且该组证据中的销售发票同样也无法证明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五、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并不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本案的情况下,原告如果想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仅需通过电话或信件告知搜索平台或侵权方,要求其停止将“樊文花”作为关键词,对方收到通知后一般都会立即屏蔽或删除。

这样一来,原告只需付出极小的代价便可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根本无需提起诉讼。

但原告却并未采取上述方式,而是直接提起诉讼,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其维权的成本,原告为此所支出的费用明显为不合理开支,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一的涉案行为早已停止,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奇虎公司辩称,奇虎公司作为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不同意原告针对奇虎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请,恳请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涉案关键词由被告一独立设置,奇虎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用户的关键词设置行为。

奇虎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的核心角色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信息的编制过程,仅提供信息技术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

每天有数十万个甚至更多的用户同时使用这个平台,操作各自的账户,并产生海量设置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能力逐一对关键词信息进行审查,只能做到对用户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计算机自动对用户提交的信息进行黄色、反动、赌博等非法信息的过滤。

现有法律、司法生效判决也没有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设定事先审查的义务。

因此,通常情况下适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应当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主动投诉,只有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及时删除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才承担责任。

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5939号公证书、(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600号公证书已充分说明和展现了用户设置关键词完全是自己操作的结果,平台对这一过程并不知情。

本案中,被告一在360点睛平台开设的账户设置涉案关键词“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樊文花加盟需要多少钱”的记录已经在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有清楚的展现。

且该份证据也可体现出奇虎公司对被告一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二、涉案关键词“樊文花”并不知名,难以让奇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一设置的涉案关键词、相关内容链接涉嫌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如前所述,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每一关键词进行审核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此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生效判决对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限定在关键词为知名商标。

一方面,这体现了搜索引擎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合理性、经济性;

另一方面,商标的知名度将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易于把握尺度,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准确的预期。

事实上,奇虎公司的搜索引擎“360搜索”在提供推广服务时对知名商标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凡是知名商标,均会被纳入专门的“品牌保护库”。

系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后台主动过滤,禁止其他人将这些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

而本案中,“樊文花”商标的知名度很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高知名度,不足以使奇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一设置的涉案关键词、相关内容链接涉嫌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三、奇虎公司对搜索服务用户在设置关键词时尽到了合理的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督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与用户签订的推广协议,明确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证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5939号公证书所展示的,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第5.2条明确约定:“乙方(用户)保证在点睛平台上出现的指定信息及相关链接页面不能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2.向网络用户提供透明、有效、简单的投诉、维权路径。

在“360搜索”首页底部的免责声明入口,可以进入“360搜索免责声明”以及“权利人保护指引”,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投诉。

奇虎公司在声明中清晰地指明了发送有效“权利通知”的方法,权利人可以据此得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奇虎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3.原告在本案起诉前从未联系过奇虎公司,在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奇虎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并将“樊文花”纳入品牌保护库中,奇虎公司已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具有主观过错。

四、多份在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在搜索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如果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是设置关键词的主体。

综上所述,奇虎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参与用户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也充分尽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樊文花公司权益基础相关事实(一)樊文花公司的基本情况2010年10月14日,樊文花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业特许经营、家具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家具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二)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6374275号商标“”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樊文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护发素;

美容面膜;

增白霜;

洗面奶;

化妆品;

香水;

防晒剂;

去斑霜;

减肥用化妆品;

芳香剂(香精油);

防皱霜;

粉刺霜;

化妆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3月20日。

第15619783号商标“”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樊文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

香精油;

美容面膜;

化妆品;

化妆棉;

化妆品清洗剂;

梳妆用品;

浸化妆水的薄纸;

香;

口香水,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第15619650号商标“”系图文商标,注册人为樊文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

香精油;

美容面膜;

化妆品;

化妆棉;

化妆品清洗剂;

梳妆用品;

浸化妆水的薄纸;

香;

口香水,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涉案商标注册人均为樊文花。

2018年1月1日,樊文花签署《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权维权授权书》,授权樊文花公司使用商标号为6374275、15619783、15619650的“樊文花”品牌系列商标,使用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许可授权有效期内,上述商标遭受第三方侵权的,受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警告、调查、取证、发函、索赔、获赔、举报、申请公证、委托律师、行政投诉、复议及诉讼,刑事报案及调查,民事诉讼等一切合法维权措施。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樊文花公司的宣传推广,樊文花公司提交:1.2019年3月,天津樊花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华清鲲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署《樊文花基于小红书平台&百度品牌形象建设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小红书与百度推广服务,协议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

2.2018年5月11日,樊文花公司(甲方)与南昌市祥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美博会广告投放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企业新闻。

合同签署页乙方未盖章、签字。

3.2019年8月,樊文花公司(甲方)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网络发布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网站上发布推广服务一事达成合同,甲方在www.baidu.com网站上发布推广内容。

4.2016年10月20日,樊文花公司(甲方)与广东金橙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署《360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360搜索推广服务。

5.樊文花公司(甲方)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乙方)签署《〈樊文花3000人面部护理挑战吉尼斯活动〉及〈樊文花30周年成果发布会〉服务合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出具报价单。

其中,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策划、实施、完成“樊文花3000人面部护理挑战吉尼斯活动”、“樊文花30周年成果发布会”及拍摄发布会品牌视频。

合同签署页甲方未盖章、签字。

6.2018年9月20日,腾讯大粤网粤时尚频道、新浪广东消费生活频道、时尚芭莎美容造型版面发布文章《全球零突破,樊文花牡丹发酵保湿系列传奇问世》;

7.2018年10月8日,广州日报电子版A9版面发布署名为“谭伟婷”的文章,内容为“……国货:传统老牌打破科研‘零’局相比较舶来品的精神领域创新,国货的创新更集中在打破传统成分的研发中,将老牌玩出年轻新花样。

今年9月,30年国货品牌樊文花,研发牡丹根生物发酵这一具有革命性突破意义的提取技术,实现了传统牡丹发酵无法达到的技术巅峰。

……”8.2018年9月27日,南方都市报B特04资讯版块发布文章《樊文花牡丹发酵保湿系列面市》;

9.2019年4月16日,中闻NEWS发布文章《朱茵亲临樊文花新品发布会引领逆龄风潮》。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樊文花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樊文花公司提交:1.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多个证书,载明2014年11月、2015年12月樊文花公司获评“广东省最具投资价值品牌”,2017年12月樊文花获评“广东特许经营十年(2007-2017)卓越品牌”,2018年4月樊文花公司获评“第六届理事会(2016-2019)副会长单位”和“2017年度连锁经营创新标杆企业”,2019年8月樊文花公司获评“2018年度广东特许经营50强”;

2.2018年5月10日,“美妆头条”“美博会”颁发证书,载明“樊文花”获得2018(第1届)中国化妆品品牌日最具人气品牌奖;

3.中国国际皮肤管理大赛组织委员会、亚洲皮肤美容协会、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上海大虹桥美博会主办的第七届亚洲国际美丽盛典、第五届中国国际皮肤管理大赛颁发证书,载明樊文花公司为大赛总冠名、优秀企业单位;

4.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中国化妆品》杂志社、中国美业化妆品发展研究中心颁发证书,载明经审核授予“樊文花”为“中国最值得信赖的美白品牌”;

5.中国美业领袖年会组委会、华山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颁发证书,载明2012年8月“樊文花美容连锁”获评2012年度中国美业华山奖“十佳美容名店”,2013年10月“樊文花美容连锁”获评2013年度中华美业华山奖“百强最具竞争力美容院”;

6.2014年9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载明第四十一届广东国际美博会“中国面膜新势力”推荐品牌“樊文花”;

7.2018年5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暨大虹桥美博会颁发证书,载明2018卓越合作伙伴“樊文花公司”;

8.2018年4月21日,樊文花公司挑战成功吉尼斯世界纪录“最多人接受面部护理”;

9.2018年1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载明“樊文花”获评2017年中国美容化妆品业“最受欢迎品牌”;

10.2018年4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颁发证书,授予樊文花“品牌功勋奖”;

11.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载明樊文花公司为副会长单位;

1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面部护理专委会颁发证书,载明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樊文花担任主任委员;

13.2018年6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载明樊文花公司获评2017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一)汇妆公司的基本情况2013年12月4日,汇妆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一般劳防用品、工艺品、化妆品、健身器材、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布艺制品、厨房用具、Ⅰ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汇妆公司认可其与樊文花公司系同领域竞争者。

(二)汇妆公司和奇虎公司分别为网站http://freshlady.cn和360搜索www.so.com的运营商。

2019年9月2日,樊文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雪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申请在360浏览器搜索“樊文花”的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宋春妮与公证人员刘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公证处由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公证员打开计算机,通过ADSL上网方式进入Internet,点击360浏览器,进入“360导航_一个主页,整个世界”浏览器(网址:https://hao.360.com/);

(二)在第一页面的搜索框中键入“樊文花”,按回车键,进入“樊文花_360搜索”页面;

(三)在第二页面上点击“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多少钱,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樊文花这…”链接(以下简称涉案链接),进入“汇妆公司”页面(http://freshlady.cn/indexl.html#360_fwh);(四)在第三页面,鼠标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浏览向下依次浏览八个页面。

2019年9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花都第19461号公证书,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十一页均为现场操作过程中存储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存储打印资料显示:通过360搜索搜索“樊文花”,涉案链接排在第一页搜索页面首位,链接描述内容为“如何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小本加盟化妆品店,没有经验一样开化妆品店,总部全程扶持开店培训加盟。

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加盟,厂家一手货……”(以下简称涉案链接描述),链接地址为www.freshlady.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

点击涉案链接名称进入涉案网站后,显示“FRESHLADY鲜女”“全国招募合伙人引爆美业新零售”等信息,信息下部显示“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

该网页内容从上至下依次是:店面照片(左侧备注1个小店2名店员3把椅子);

公司介绍(鲜女美妆已遍布全国32个省份鲜女美妆是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有的化妆品品牌!

以其F2C的经营模式,有吸引力的活动方案、安全的产品质量和专业的后期服务在化妆品加盟行业中迅速崛起,帮助更多有志之士实现从0到1的创业梦想);

6T模型打造门店老板成长链(1产品力鲜活性护肤产品,萃取植物精华2策划力门店引流活动、转化、提升、复购手把手教会3销售力门店运营管理全程指导,下店服务4复制力让员工成为你的下一个门店合伙人5老板力员工招聘管理培养全程指导服务6执行力下店拓店引流帮助执行公司营销活动);

专业运营团队强势支持(一阶培训让你轻松开店知识产品-技术手法-运营纳客-员工培训二阶培训让你变身运营专家定制级Boss课堂——菁英店长巡回培训会运营老师下店支持河北辛集鲜女美妆店河南鹤壁鲜女美妆店内蒙呼市金川雅格鲜女美妆店);

高保障产品质量引领行业新型研发技术(汇集中、日、韩三国产品研发专家,引进国外新型设备、技术,致力打造“鲜女”美妆,为爱美女性提供更多的美妆选择);

8大系列解决客户肌肤七大问题植物提取分肤定制;

所获荣誉(国家认可信赖之选卓越影响力品牌保姆式服务零经验开店选址装修培训引流拓店动销);

合伙人合作流程(01咨询考察02资格审核03签订合同04开店选址05人员培训06装修设计07策划宣传08门店开业09运营指导10产品更新);

2019千城万店计划已启动鼎立扶持2000名城市合伙人;

鲜女美妆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来电或留言咨询!

400-772-3860;

版权所有: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网页左侧为咨询框,咨询框内容为:小梅09-0211:4308,您好~请输入您的手机号(例:130********李先生),系统免费给您发送加盟费用,加盟条件,成本利润,产品列表到您的手机上。

2019年9月6日,陈传捷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网页取证,该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说明为网页取证。

网页取证显示:通过360搜索搜索“樊文花”,排在第一页搜索页面首位的链接名称为“化妆品樊文花加盟需要多少钱,化妆品樊文花加盟需要多少钱热……”,链接描述为“化妆品樊文花加盟需要多少钱,进口化妆品店免费加盟,厂家低价供货,货源轻松调换,总部一站扶持,进口化妆品樊文花加盟需要多少钱,线上线下=化妆品:加盟电话在线咨询公司:公司实力发展前景”,链接描述下方有联系框,联系框上方为“化妆品加盟”,下方为“您的称呼:先生/女士”“所在地区:广州”,此项目有下拉框,“联系方式:输入您的手机号码”“立即预约”。

点击上述链接后仍然进入涉案网站,咨询框显示“您与客服的对话已经开始,服务时间为1200秒,剩余时间1197秒”。

对话内容为,小鲜“您好,开护肤体验店吗?

在吗亲?

”咨询者“这个是樊文花加盟吗?

”小鲜“嗯”“给您发过去,您可以先了解一下。

”咨询者“我看了一下你们这个网站,是鲜女美妆的产品,和樊文花是同个品牌吗?

”小鲜“我们是生产厂家。

那您电话微信是多少,加盟资料先发您了解一下。

”咨询者“哦,你们是生产的啊?

那我是想加盟樊文花,不是加盟生产线。

”小鲜“是的,就是加盟开店的亲。

”樊文花公司另提交百度搜索网页截图,显示在百度一下搜索框中搜索“樊文花加盟”,搜索结果第二项的链接名称为“樊汶花加盟开店即赚0加盟费厂家供货合伙人招募”,链接描述为“樊汶花加盟,整店输出,开店当月品质优,垄断经营,纯天然,安全有效,有V值得相信……”,链接为“www.freshlady.cn,2017-06广告”。

汇妆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奇虎公司认为其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就此提交360搜索后台取证截屏、(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5939号公证书、(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600号公证书、(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27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508号公证书。

360搜索后台取证截屏显示:2019年3月20日,汇妆公司注册为360点睛营销平台用户,在操作过程中将“樊文花怎样加盟”“樊文花加盟多少钱”“樊文花护肤品怎么样”“樊文花这个牌子怎么样”等包含“樊文花”的词句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5939号公证书显示:奇思点睛服务条款5.2条约定,乙方保证通过甲方在奇思点睛平台上出现的指定信息及相关链接页面不能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600号公证书显示,360点睛实效平台帮助中心“添加关键词”下“什么是关键词?

”栏目载明:“关键词是您在推广时用以定位潜在客户的字词或短句。

网民在360搜索时会使用一些特定的字词或短句,称之为关键词。

您可以将网民可能搜索且又蕴含商业价值的词选择出来,提交搜索推广。

当网民搜索感兴趣的产品服务时,系统会匹配与网民搜索相关性大的关键词,将其对应的创意展现在网民面前。

”(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27号公证书显示:360搜索网站设置“意见反馈”“使用帮助”链接。

其中,“意见反馈”项目包含“快照删除”、“图片举报”等,“使用帮助”中“权利人保护指引”页面载明“作为权利人,当您发现在360搜索生成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应当首先向我们发送‘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相关链接。

”(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50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2月4日在360搜索“樊文花”时已无涉案网站相关链接。

三、樊文花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情况(一)经济损失樊文花公司提交《单店特许经营合同》、收据各二份,约定樊文花公司(特许人)为“樊文花”商标的所有权人,独占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樊文花”文字、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并以相关的经营管理方式为基础运营“樊文花”特许经营体系,包括自行开设直营店和授权被特许经营人开设加盟店,特许人拟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被特许人授权单店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同意根据本合同以及特许人的《樊文花本草美白面膜体验店标准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约定,设立“樊文花”加盟店,合同期限为三年,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2万元。

收据显示,樊文花公司分别收取加盟费2万元。

樊文花公司提交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其中显示樊文花水盈白面膜+原液(二代)(16g+2ml)单价17.00元、樊文花净白面膜+原液(二代)(16g+2ml)单价18.00元、樊文花仙人掌原液(1号)(30ml)单价98.00元、樊文花杏仁原液(2号)(30ml)单价99.8元、樊文花焕彩精华乳(50ml)单价168.00元。

(二)合理开支樊文花公司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其中,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樊文花公司因与汇妆公司、奇虎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聘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该所指派陈传捷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执行法律程序,基础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9月9日樊文花公司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支付20000元。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2019年9月17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樊文花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发票。

公证费发票为广东广州市花都区公证处开具,显示购买方樊文花公司,服务名称为生活服务公证费,金额为8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权维权授权书、证书、公证书、合同、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樊文花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权维权授权书,樊文花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维权的明确授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其作为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樊文花公司主张汇妆公司实施了三项侵权行为,一是汇妆公司后台设置涉案关键词“樊文花”与其网站链接相关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二是汇妆公司在后台设置后,将前台显示结果,即根据关键词“樊文花”所搜得优先置顶的推广链接条目中,在标题、描述中使用“樊文花”字样和店铺照片进行加盟宣传,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四)项;

三是根据上述关键词搜索的置顶结果,点击链接条目跳转到汇妆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中客服人员自称是樊文花相关工厂或企业,实施加盟招募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四)项、第八条。

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第一项和第二项被诉行为(一)汇妆公司设置涉案关键词进行搜索推广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汇妆公司在后台设置包含“樊文花”词句的关键词,与其在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中使用该关键词的行为紧密关联,均是其进行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行为的组成环节,二者目的、结果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故本院对其进行整体评价和考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汇妆公司设置包含“樊文花”词句的关键词,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樊文花”相关内容时,涉案网站及所提供服务的链接出现在360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链接结果中,此种设置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的行为,目的是链接到汇妆公司运营的网站并指向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汇妆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均完整包含“樊文花”,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等,涉案网站的主要内容为化妆品店招商加盟,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相同商品或服务,汇妆公司的行为属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形,侵害了樊文花公司的商标权。

(二)汇妆公司设置涉案关键词进行搜索推广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因本院已认定汇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故对樊文花公司同时主张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三)奇虎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根据奇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奇虎公司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被链接网站无逐条审查之义务,且已对用户进行事前提示,涉案关键词由汇妆公司添加,奇虎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后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停止展示涉案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樊文花公司主张奇虎公司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三项被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汇妆公司认可与樊文花公司系同领域竞争者,在其网站中宣称的公司是樊文花公司,是利用樊文花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该行为并非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混淆行为,本院对樊文花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樊文花公司与汇妆公司无相关合作,汇妆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中宣称为樊文花公司加盟、是樊文花公司生产厂家、樊文花加盟开店等,属于欺骗、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汇妆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汇妆公司应对其侵害樊文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核实,涉案链接已删除,樊文花公司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汇妆公司的行为必然给樊文花公司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汇妆公司以在其网站(www.freshlady.cn)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樊文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汇妆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根据樊文花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新闻报道,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樊文花公司的加盟费、产品价格;

3.汇妆公司在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中多处使用“樊文花”,属故意攀附涉案商标商誉之行为;

4.汇妆公司与樊文花公司属同一领域的经营者,其实施被诉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5.汇妆公司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本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2万元,樊文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樊文花公司主张合理开支,就此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开支208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网站www.freshlady.cn首页上连续48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被告上海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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